(2016)苏07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海航、孙虎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航,秦某,孙虎,高耀进,马瑞,徐加乐,陈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海航,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1997年1月24日(农历)。原审被告人孙虎,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耀进,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瑞,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加乐,1996年7月3日(阴历),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瑞,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海航、孙虎、高耀进、马瑞、徐加乐、陈瑞等犯寻衅滋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海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海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海航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海航撤回上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太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伏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荣铎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