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谢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武环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温寺村,法定代表人谢某。诉讼代表人谢永健,系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人谢某,中共党员,系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谢永健、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谢某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温寺村开办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下,擅自进行铝装饰件的加工和清洗,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铬的有毒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旁的河流中。2015年9月11日,该公司在加工作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公司光亮铝酸洗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为8.26mg/L、六价铬浓度为4.70mg/L,污水排放口六价铬浓度为2.5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倍以上。为证实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单位及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谢永健、被告人谢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谢某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温寺村开办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下,擅自进行铝装饰件的加工和清洗,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铬的有毒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旁的河流中。2015年9月11日,该公司在加工作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公司光亮铝酸洗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为8.26mg/L、六价铬浓度为4.70mg/L,污水排放口六价铬浓度为2.52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倍以上。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被告单位自2011年开始在新北区罗溪镇温寺村包家村西的已建厂房内经营,日常经营由其负责,没有污水收集和处理等环保装置,也没有排污许可证,生产工艺流程中要通过铬酸中和,所有清洗流程都会产生污水,流入车间地面,在两个车间中都连通了一根埋在地下的管子排放到厂里的中和池,处理一下酸碱后再用埋在地下的管子排放到外面的池塘,最终排到东风河。2、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被告单位自2011年起就在其公司购买铬酸,均是与谢某联系,2014年6月还来买过一桶50公斤的铬酸,价格1200元。3、常州市环保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设备及生产流程及车间废水排放情况。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被扣押物品等,证实2015年9月11日检查时当场扣押工业铬酸酐桶1个以及单位应收明细账本4页。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对被告单位进行的现场勘查,证实该公司的地理位置、厂内车间布局、设备以及污水排放情况。6、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废水采样记录表、水质样品送检单、检验记录、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质量审核意见,证实被告单位车间光亮铝酸洗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为8.26mg/L、六价铬浓度为4.70mg/L,污水排放口六价铬浓度为2.52mg/L。7、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查询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单位的情况。8、被告人谢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案发过程。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谢某作为被告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常州市健旺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成军审 判 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宗翠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