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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28号罪犯曹某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6年3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曹某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曹某某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姜淑成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