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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菊会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菊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546号罪犯马菊会,女,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红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菊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078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6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云某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云某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6年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菊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