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超申请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经商,原住拉萨市太阳岛。被执行人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民族中路。法定代表人黄雅宾,系公司总经理。我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超申请执行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5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8份。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商手续。被执行人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向申请执行人杨超支付了70000元,剩余标的被执行人西藏川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