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春源、韦杰英等与廖祥发、陆永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源,韦杰英,廖祥发,陆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源,男,汉族,1974年3月8日,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韦杰英,女,壮族,1973年11月11日,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廖祥发,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陆永良,男,1995年5月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799.4元,全部未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