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茂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茂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403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清敏,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茂联。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茂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