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瑞诉被告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47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静,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陈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