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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显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茂华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蓉,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黄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陈显蓉。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茂华。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茂华。被执行人:黄茂华。关于陈显蓉与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黄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70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受理了陈显蓉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黄茂华的银行存款3281384.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