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进春与被告周进豪、吕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春,周进豪,吕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497号原告周进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进豪,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吕玉春,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进春与被告周进豪、吕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进豪名下位于*******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分别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及其用该房屋向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的抵押贷款50万元。担保人周桂玉自愿提供名下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担保人叶栋社自愿提供名下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及担保人周桂玉、叶栋社名下共有位于*******(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冷)国用(2013)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周桂玉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担保人叶栋社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担保人周桂玉、叶栋社所有的位于*******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冷)国用(2013)第*******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担保;二、冻结被告周进豪名下位于*******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分别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向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抵押贷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给付、转让、赠与或设立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