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顾学彬与朱玉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学彬,朱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顾学彬,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张宁,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朱玉清,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关于顾学彬与朱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玉清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学彬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玉清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玉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