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平,吴晓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张银平,女,。被告:吴晓芹,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平与被告吴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平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银平负担。审 判 长 胡志勇审 判 员 肖 谦人民陪审员 温林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