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341号原告吴某某,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陈某某,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 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