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21执182号孙某某:孙某甲与你扶养费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焦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