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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21执182号孙某某:孙某甲与你扶养费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焦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