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孝航与沈维海、邢献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孝航,沈维海、邢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沈孝航。被执行人沈维海、邢献兰。申请执行人沈孝航与被执行人沈维海、邢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孝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邢献兰银行存款,另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3520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