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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周美艳、甘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周美艳,甘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代表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奇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部管理员。被执行人周美艳,居民。被执行人甘第明,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申请执行周美艳、甘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美艳、甘第明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贷款本金269761.50元,利息及罚息13098.48元,诉讼费2823元,执行费4185元,共计289867.98元。经查,本院在(2015)龙执字第284、285号执行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甘第明的胞兄甘第初所有的两间商铺进行评估、拍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待拍卖商铺所得价款后再进行分配,故本案短期内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黄日山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