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朱丽娜与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娜,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朱丽娜,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祖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永晓,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山路甲7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晓蕾,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娜诉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