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广耀与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王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耀,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王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李广耀,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靳三军,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负责人樊德合,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洋,河南省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辉,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朝,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耀与被告南召县城郊乡闫沟村刘庄二组、王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闫学东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