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行申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郑君婷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君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君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建惠,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负责人:李文博,所长。委托代理人:武曌,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薛钢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民警。再审申请人郑君婷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要求确认关押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终字第005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君婷申请再审称:(2014)碑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是审而未判,因该判决中并未明确关押行为违法,故本次诉讼不为重复起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重新判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提交意见称:本案属重复诉讼,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申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君婷于2014年6月9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第一条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关押原告的行为违法”。该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碑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判决主文第一条为“驳回原告郑君婷要求确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郑君婷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郑君婷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见,郑君婷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对其关押的行为违法之请求,已经由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郑君婷上诉后撤诉及申请再审均已审结。现郑君婷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显属重复起诉行为。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郑君婷起诉,二审裁定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郑君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君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敖 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