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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龙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龙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499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莉芳,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回族,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瑞,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回族,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姚龙龙,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龙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