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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斌与郑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郑占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43号原告朱斌。被告郑占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诉被告郑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朱斌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