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斌与郑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郑占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43号原告朱斌。被告郑占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诉被告郑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朱斌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