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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1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2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纪龙,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政道、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纪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村的外甥,2015年2月,原告在新疆修车,被告在新疆卖轮胎。双方的门市部相距不足200米,被告给原告说被告能给原告订工程车,但需交押金40000元。于是,原告就将40000元订车钱交给被告,当时被告承诺一月内给原告将车提回来。三个月后,被告未将车买回来,后被告答应几天内将钱退给原告。至今被告分文未给原告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系原告与购车公司的代理人,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车,其权利义务全部归属原告,原告主张权利应当向购车公司主张,被告并不是本案的购车人和卖车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当起诉购车公司。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购车代理行为,被告应否返还原告所交的押金4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第二组、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购车款,未交付车辆,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至今的事实。第三组、证人刘某证言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和原告在外地时,被告向原告承诺能够给原告订车,并将车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委托被告购车是事实,但是被告没有实施代理行为,因此,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购车款,被告应当返还。无论原告向被告或者购车公司主张权利,原告的主体是适格的。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其它证据提出异议认为,第二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也不能证明原告所陈述的是本案中的订车款,录音反而能够证明被告代理原告购车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证人是原告的岳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并且其陈述的内容不属实。被告已经给原告订车了,被告已经履行了订车行为,是原告没有去提车,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原告将40000元订车款交给被告,让被告代为购买车辆,被告承诺一月内给原告将车提回来。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也未将购车款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将40000元订车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该笔款项,未向原告交付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将40000元订车款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应当向购车公司主张,被告并不是本案的购车人和卖车人,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汽车公司出具的车辆购买手续,来证明其将所收原告的款项交给了汽车销售公司,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某购车款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风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