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467号原告赖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某,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曾钦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