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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一×与孙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一×,孙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孙一×。被执行人孙二×。原告孙一×与被告孙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孙一×与被告孙二×自愿离婚;婚生子孙辰飞由原告孙一×抚养,被告孙二×自2013年9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100元;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楚雄道金宇里5-1-502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全部物品均归被告孙二×所有,原告孙一×放弃该项主张;双方名下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均互不再要求分割和追索,双方各自放弃该项主张;被告孙二×向案外人刘冬借款十万元整,被告孙二×自愿偿还,与原告孙一×无关;离婚后双方住房问题各自自行解决;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被高各半担负。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抚养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将申请人所申请抚养费分散到2016年抚养费中一并支付,2016年抚养费为每月1742元,申请执行人孙一×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