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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方晓杰与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晓杰,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13-3号申请执行人方晓杰。被执行人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马广柱,该公司总经理。方晓杰与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方晓杰与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6日签订的《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门面房出售合同》于2015年1月14日起解除;二、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方晓杰订金100000元、支付方晓杰赔偿金20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且由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方晓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547元。因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张佩英、张建忠、沈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54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太仓市翁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bmw7250小型汽车进行拍卖,经淘宝网上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5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7000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流拍车辆,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的部分款项,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拖车费、执行费及其支付另案当事人的分配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518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设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正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处置完毕的车辆,以及正由他院处置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