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明、王海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明,王海庆,王玉吉,杨文明,杨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际中,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新明。被执行人王海庆。被执行人王玉吉。被执行人杨文明。被执行人杨文喜。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