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字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字60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换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