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万载民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民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326号原告万载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白良街原计生大楼11号店铺。法定代表人张民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龙,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大林,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商城路。法定代表人谭建新。原告万载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公司)与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沈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载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被告的货物,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原告向被告交付运输押金30万元整。2015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运输运费已经全部结清,并确认截至2015年8月4日,剩余未结押金金额为173878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德一公司:1、返还原告运输押金17387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万载公司陈述由于被告德一公司在对账单上手写了结欠金额为173828元,故将诉讼请求173878元变更为173828元。被告德一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22日、2013年7月3日签订《运输合同》各1份,约定由原告万载公司为被告德一公司代办托运保温板、粘结胶浆,合同并对运输费用,运输细节、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5年8月4日,原告万载公司向被告德一公司出具对账单1份,主要内容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万载公司已将运输发票全部开出并交予贵司,运输费已全部结完,2012年与被告德一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所交的押金款300000元,截至今日剩余未结金额为173878元。被告德一公司在对账单数据正确无误一栏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附有杨某签名。杨某另在对账单上手写“截至2015年8月4日剩余金额共计173828元正”。审理中,原告万载公司陈述对账单上的杨某是被告德一公司会计,但其签名过于潦草,只能看出姓杨,名看不出。双方关于押金的往来约定在原被告之前一份总合同中,但现在已无法找到,仅能提供两份运输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代办托运往来。以上事实,有运输合同、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运输合同中未提及有关押金的约定,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被告德一公司对截至2015年8月4日尚欠原告万载公司剩余押金173828元予以确认,并加盖了公司财务章,故原告万载公司请求被告德一公司返还押金17382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德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万载民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押金17382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元,由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万载民源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浩本篇所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