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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熙物业服务华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12号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负责人孙根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熙,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兰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