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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如涛与被告衡治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如涛,衡治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494号原告杜如涛,男,汉族,1985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治宇,男,1989年11月1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杜如涛与被告衡治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衡治宇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三堡乡周湾村二组31号,其在本市实际居住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20号2幢404室,不属于鼓楼区范围,原告杜如涛的住所地亦不在鼓楼区,故本案不属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徐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