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如涛与被告衡治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如涛,衡治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494号原告杜如涛,男,汉族,1985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治宇,男,1989年11月1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杜如涛与被告衡治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衡治宇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三堡乡周湾村二组31号,其在本市实际居住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20号2幢404室,不属于鼓楼区范围,原告杜如涛的住所地亦不在鼓楼区,故本案不属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徐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