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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周怡、徐庆胜、傅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周怡,徐庆胜,傅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5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周怡,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庆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傅晓东,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执行人周怡、徐庆胜、傅晓东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傅晓东的银行存款。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