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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义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64号罪犯张义春,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霍刑初字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张义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义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义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伶 俐审判员 代� �君审判员 吕 庆 龙ggz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