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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上官龙德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龙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刑初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龙德,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8月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长坑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辩护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龙德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龙德及其辩护人庄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10时许,固镇县城关镇居民李括接到冒充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的电话,对方称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李某的银行账户不安全,有被盗用的可能。后李某按对方的要求拨打了电话,接电话男子称需要李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转到对方安全账户,李某遂相信,当日分两次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邮储银行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岩金的账户中合计汇入10269.25元。被告人上官龙德同上官世徽(已判刑)于2014年11月初与该诈骗团伙取得联系,在明知该团伙通过拨打电话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购买银行卡,并将卡号提供给该团伙。待该团伙诈骗成功后,帮助该团伙取款,扣除提成之后,将剩下的诈骗款项汇入诈骗团伙的账户。在李括被诈骗之后,上官龙德同上官世徽于当日12时许及16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市将李括被诈骗款项取出,扣除提成后,将余款汇给诈骗团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上官世辉的证言、被告人上官龙德的供述和辩解、固镇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上官龙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而积极提供帮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龙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上官龙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庄敏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是从犯;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0时许,固镇县城关镇居民李括接到冒充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的电话,对方称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李某的银行账户不安全,有被盗用的可能。后李某按对方的要求拨打了电话,接电话男子称需要李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转到对方安全账户,李某遂相信,当日分两次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邮储银行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岩金的账户中合计汇入10269.25元。被告人上官龙德同上官世徽(已判刑)在明知诈骗团伙通过拨打电话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帮助该团伙于当日12时许及16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市将李括被诈骗款取出,扣除百分之六提成(上官龙德提成百分之二,上官世徽百分之四)之后,将余款汇给诈骗团伙。案发后,被骗款项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及看守所寄押收押证明,证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上官龙德在安溪县长坑乡福春村被抓获,并寄押于安溪看守所;2、户籍信息,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的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3、银行凭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李某与户名为岩金的账户的银行交易情况;4、银行监控截图,证明被告人上官龙德在湖南省长沙市农行长沙先锋支行取款情况;5、收条,证明被害人已领回被骗款;6、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溪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上官龙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7、固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上官世徽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8、同案犯上官世辉的供述,证明他与诈骗团伙联系,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号并取款,取款后按百分之六提成,上官龙德是他找来取款的,百分之六的提成中,他拿提百分之四,上官龙德拿百分之二;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6日10时许他接到一自称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的电话,称他的银行卡涉及一起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被盗用的可能。他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向对方提供的安全账户中存入10200多元;10、被告人上官龙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龙德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积极提供帮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上官龙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上官龙德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帮助他人提取诈骗款的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骗款项被侦查机关追回,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龙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继文代理审判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王贤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永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