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肖玉增与被告仝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增,仝义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24号原告肖玉增,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委托代理人肖玉华,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仝义立,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增与被告仝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