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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旭峰与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旭峰,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旭峰,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B座6层30613室,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5号西安半导体产业园203号大楼9层。法定代表人蒲小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赵旭峰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变更后的注册地作为管辖地,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用人单位)陕西义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办公地,均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涉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赵旭峰,上诉所称,被上诉人原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因无充分证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