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XX,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9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浚县公安局决定,2014年11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1月1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秦XX驾驶牌照为豫E936**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牌照:豫EE9**挂)沿永定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屯子镇蒋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周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XX符合交通事故致右侧背部损伤血气胸呼吸困难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XX、王XX无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秦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苏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秦XX驾驶牌照为豫E936**、挂车牌照为豫EE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定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屯子镇蒋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周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XX符合交通事故致右侧背部损伤血气胸呼吸困难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XX、王XX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王XX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秦XX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苏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领款手续,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XX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王XX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秦XX予以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秦XX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付晨熙审判员 高建明审判员 苗俊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