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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维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清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维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清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中山市维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法定代表人:彭志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凡高,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林清福,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中山市维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度空间公司)诉被告林清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维度空间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凡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清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原告受林清福委托装修其位于中山市登王灯饰城701-702的铺面,双方约定工程造���7万元。工程于2014年8月完工,期间林清福支付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给原告作为首批工程款。工程完工支票到期后发现为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经多次追讨,林清福支付了15300元装修款,余款547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4700元及利息5251.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47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还款协议;2、《登王工程对账单》。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林清福委托维度空间公司装修其位于中山市登王灯饰城701-702的铺面,双方约定工程造价7万元。2014年8月,维度空间公司完成了上述装修工程。林清福曾支付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给维度空间公司,但该支票后被退票。2014年11月20日,维度空间公司与林清福对账,林清福确认截至当天尚欠维度空间公司装修款63000元。之后,林清福又支付给维度空间公司4000元。2015年6月12日,林清福承诺在2015年6月先付9000元给维度空间公司,但之后仅支付了4300元就未再付款。本院认为:维度空间公司与林清福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林清福应当向维度空间公司支付所欠装修款5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清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清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度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547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清福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