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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955号原告贺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