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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以永冷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倩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党校对面金港家园小区二单元7楼的家里,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宋某某、叶某某、阳某某四人吸食毒品。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党校对面金港家园小区二单元7楼的租住房里,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宋某某、叶某某、阳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某、宋某某、叶某某、阳某某的证词,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青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