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全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德亨德养猪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全,松原市德亨德养猪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69号申请人高全,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德亨德养猪场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全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德亨德养猪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51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德亨德养猪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高全劳务费64000元,此款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25000元,2016年5月1日前给付39000元。受理案件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77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高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给付人民币26046.50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55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