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民终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飞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飞虎,胡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第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虎,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原审原告胡国兵,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绿景未来城工程项目部职工。上诉人张飞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撤诉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飞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