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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谭磊与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3月4日,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的账面总资产评估值为某元,截至2016年3月3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某元,尚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破产费用未支付,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山东信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山东中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截止2015年12月31日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为某元,评估值为某元,负债总额为某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应予宣告破产。根据管理人审查,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予终结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济南布里奇波特汽缸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