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51号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李德民。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耸。委托代理人张少辉,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筱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溢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赵 艳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连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