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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李天松与高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松,高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508号原告李天松。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辉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松诉被告高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李天松负担。审判员  毛先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