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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5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骆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