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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罗如城与深圳市杰华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深圳市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26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深圳市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智琴。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10月7日。二、工作岗位:司机。三、是否离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未离职。四、仲裁情况: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4000元。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5】1099号仲裁裁决,裁令驳回原告仲裁请求。五、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六、本院裁决意见:关于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未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