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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君丽与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黄燕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丽,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黄燕山,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君丽。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黄燕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燕山。被执行人:杨玉华。本院依据(2015)蚌民一重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在固镇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棚改资金)75825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