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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方润婷与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润婷,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735号之一原告:方润婷,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秋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港口大道涌口路段华伟四方汽车商贸园D区ZD01-ZD0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67708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67708807。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国栋,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润婷诉被告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XX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费县马庄镇南马庄村375号,其管辖权法院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因此该案应由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其在本案中起诉了两个被告,只要其中一个被告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本院就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享有管辖权。另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广东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街镇,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应收取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