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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128号原告:章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三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起诉称:原、被告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黄岩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张某乙。双方由于交往时间较短,缺乏充分了解,仓促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小矛盾殴打原告,多次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用。被告张某甲答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因女儿高中未毕业,同意暂由原告带养,被告支付每月8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锦绣家苑6幢1503室的房产归被告所有。4、共同债务:台州银行贷款250000元、民泰银行贷款1000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00元、泰隆银行贷款300000元,向张雪平借款400000元、向陈燕借款200000元、向辛华琴借款200000元、另外还有信用卡透支25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庭审最后陈述意见,若房屋和债务能达成协议,则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章某和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夫妻感情有所冷淡。休庭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书,认为夫妻感情还好的,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检查自己的不足,多为子女的利益考虑,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章某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