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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柯娜与姜南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娜,姜南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156号原告柯娜。被告姜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娜与被告姜南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柯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