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柯娜与姜南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娜,姜南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156号原告柯娜。被告姜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娜与被告姜南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柯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园 微信公众号“”